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月明 住○○市○○區○○里○○街00巷00號0樓被告 麥佳豪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 邱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111年度原訴字第18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就原起訴狀之其餘被告 黃志偉 、 許翰杰 、 劉佳勇 3人,已調解成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