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95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被告 林福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萬有 繼承被繼承人 林福基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萬有繼承被繼承人林福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