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家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被繼承人財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拍字第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劉清翔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被繼承人 丁學友 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丁學友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丁學友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丁學友之遺產管理人,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家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已將該公告內容刊載於民國101年12月4日之聯合報並陳報於鈞院備查,上開公告期限已屆滿。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退除役官兵死亡遺留不動產管理作業規定」第6點第2項規定,確認有大陸地區繼承人 薛占華 於期限內承認繼承(鈞院102年度繼字第253號裁定已准予薛占華聲明繼承),為交付遺產之必要,請求裁定准予變賣標售,將標售之價款交予大陸繼承人薛占華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及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遺產管理人對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所遺留之不動產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且確認有大陸地區繼承人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時,為交付遺產之必要,應向法院聲請准予變賣,退除役官兵死亡遺留不動產管理作業規定第6點第2項亦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房屋稅籍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01年11月28日雲院通家馨101年度家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公告、101年度家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2年度繼字第25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裁定查明屬實,自堪以採信。經查,被繼承人丁學友在臺灣地區並無親屬,無法經親屬會議程序同意拍賣遺產,且被繼承人之不動產亦如聲請人所主張有拍賣遺產之必要,揆之前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兆容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所有權人│管理者│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一│臺中市○○區○○段○○○○○○○○○○號│丁學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2.00│全部│││土地││雲林榮譽國民之家│││├──┼────────────────┼────┼────────────┼────────┼────┤│二│臺中市○○區○○路二段552巷50弄│丁學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46.20│全部│││66號房屋││雲林榮譽國民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