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0年初某日至82年12月24日連續施用毒品犯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構成連續犯),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89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本件受刑人所犯連續施用毒品罪所處3年1月之徒刑,本係從83年11月11日起入監執行,因受刑人其後獲得假釋故於85年出獄,但86年時受刑人因犯他罪旋遭撤銷假釋而應執行殘刑1年5月11日,該殘刑預計從105年4月10日開始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730號執行卷內之執行指揮書可稽。本件受刑人所犯連續施用毒品罪既尚有殘刑尚未執行,該罪即屬尚未執行完畢,且受刑人所犯該罪並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例第3條所定有期徒刑宣告逾
1年6月即不可減刑之罪,故聲請人據此為受刑人利益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