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安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安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安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聲請狀),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罪,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尚非均同,而犯罪時間則集中分布在民國108年2月至4月間;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上開七罪有六罪屬相同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類型,各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有別,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及編號2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所受有期徒刑4月部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揭說明,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有期徒刑4月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4月17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96號等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9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5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6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60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24日109年7月9日109年7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5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6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25日(撤回上訴)109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16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478號)(已執畢)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06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06號編號2至7所示之罪,曾經基隆地院108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8年2月24日108年2月27日108年4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96號等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96號等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9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6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6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60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9日109年7月9日109年7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6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6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06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06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06號編號2至7所示之罪,曾經基隆地院108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9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60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06號編號2至7所示之罪,曾經基隆地院108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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