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曾勝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永茂 、鳳高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併應提出被告林永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可略)或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相關資料,及法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可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