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66號

原告 周士淵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周依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杰防災有限公司裕茂行有限公司勁草影像國際有限公司呂億鳳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93,140元(計算式:【2萬元+2萬元+3萬元+19,109.5元】×12月×10=10,693,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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