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66號
原告 周士淵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周依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杰防災有限公司、裕茂行有限公司、勁草影像國際有限公司、 呂億鳳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93,140元(計算式:【2萬元+2萬元+3萬元+19,109.5元】×12月×10=10,693,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