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退還裁判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賴松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賴炳森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炳森等人間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業已撤回原起訴聲明第二項分割共有物之請求,請求退還該分割共有物裁判費三分之二等語。
二、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中,固於民國104年6月3日具狀撤回起訴聲明第二項所載分割共有物之請求,該撤回部分並於104年6月17日經相對人即被告同意,然本件聲請人竟遲至106年1月11日方聲請退還裁判費,顯逾3個月之法定期限,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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