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1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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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1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1428號債權人丁○○債權人甲○○債權人戊○○前列三人共同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㈠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捌仟元
,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捌仟元,
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㈢如上列債務人中一人給付,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同免除給付責任。
㈣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異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