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00000000.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43,5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