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六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六五0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丁○○○緩刑貳年。
事實
一、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二十七萬元,雙方約定自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起,分三十六期償還,每月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共一萬零三十二元,並由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灣公司)出具保證書予遠東銀行而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責任至清償完畢為止,而丁○○○則提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設定擔保債權額二十七萬元之動產抵押權予福灣公司,並向高雄區監理所完成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約定標的物存放地點為高雄縣鳳山市○○路○○○巷三之二號,在貸款未付清之前,標的物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詎丁○○○於貸得上開款項後,自九十二年二月間起竟拒不付款,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將該標的物出租他人,而遷移約定存放地點,致抵押權人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二、案經福灣公司告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伊僅係遲延付款,且上開自用小客車仍在其使用中,並未出租他人云云。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福灣公司之代理人 蘇慧玲 、 黃如君 於偵查中指述明確;並經證人即被告之子丙○○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偵查中證稱:上開自用小客車係以一天一千八百元之租金出租給不特定人等語;此外,復有消費者信用貸款約定書、保證書、動產抵押契約、動產擔保交易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訪視客戶記錄表各一份、分期件付款紀錄查詢三紙附卷可稽。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經告訴人公司提起本件告訴後,僅陸續補繳款至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即未繼續繳款,其繳款期限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每期應繳一萬零三十二元等情,業據告訴人公司之代理人乙○○於原審調查中陳述在卷,並有被告出具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二十一紙存卷可查。再參以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當庭命被告於次一庭期將上開自用小客車駛至本院,以證明該車仍在被告使用中,被告仍未提出該車以供本院查看,且不願表明該車之實際存放地點,顯見該車確已遭被告出租他人,而遷移約定存放地點之事實。至輔佐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始改稱:車子之前只是借給大樓裡一位住戶使用,他要到台南永康辦土地過戶,早上借,下午就還,沒有代價,只有幫我加滿油,之前在偵查中說租金一天一千八百元,是那個人的意思,但實際上沒有向他收等語,應係事後維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綜上足認,被告確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將上開自用小客車出租他人,而遷移約定存放地點之事實。被告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右揭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是原審審酌被告尚無前科,惟仍積欠約十五期款項未繳(每期金額一萬零三十二元),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對告訴人所生之損害非輕,事後猶未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本院合議庭認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是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按,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福灣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及清償證明書各一份附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附錄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