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曙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88號),本院就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關於被告謝曙徽涉犯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部分之記載(犯肇事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呂嘉偉 告訴被告謝曙徽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就過失傷害部分成立調解,被告已依調解內容按期賠償告訴人,告訴人聲請撤回對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紀錄表、收據各1紙、本院公務電話記錄3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等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就被告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聰耀提起公訴,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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