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87號原告 翁清湶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建三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是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除應列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外,亦應表明該等共有人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若原告未列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或未載明該等共有人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逾期不補正,則應駁回其訴。爰命為補正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除原告外之其餘共有人為共同被告。
二、如遇上開共有人已亡故者,請檢附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均得予省略),並查報該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文件。
三、補正本件完整訴之聲明(含需辦理繼承登記之完整被繼承人及繼承人姓名)、適格被告之姓名(含撤回非本件被告)、住址之書狀,並按全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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