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7號上訴人 楊以騰 被上訴人 賴如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賴如柱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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