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孫瑞宗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余信德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彰化縣○○市○○段○○○○○○號及彰化縣○○市○○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