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93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淑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登科 間104年度訴字第239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1,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