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文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逸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751號函暨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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