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13號原告 陳自安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忠清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預納測量規費新臺幣23,675元,並於預納後向本院提出繳費收據。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葉忠清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遲未繳納測量規費新臺幣23,675元,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該地政事務所繳納如主文所示費用,並向本院陳報。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