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7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明章┌───────────────────────────────────────────────────┐│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5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華生藥局│淡水信用合作社竹圍│171,137元│AC0000000│97年7月1日││││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