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563號聲請人台灣飛利浦建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肆仟元。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