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勞宜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伍佰壹拾萬壹仟叄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