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29號

原告 謝慶鐘

兼訴訟代理人 楊子宜 (原名 楊鈅菊楊美雪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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