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29號
原告 謝慶鐘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沈佩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29號
原告 謝慶鐘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