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消字第1號原告 劉佑庭 訴訟代理人 翁旭紳 律師原告與被告北方國際有限公司、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繳納23,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