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8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7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30,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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