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704號
原 告 張陳淑暖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佳瑀
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0,000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