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八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芳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八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芳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