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6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674號

原告 江宜臻

指定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被告BONGPAUISHEN( 黃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6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永佳

書記官陳玉芬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15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在監,經合法通知,表示不願意出庭,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因事實詳參本院114年度訴字

  第516號刑事判決。

三、請求權基礎: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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