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674號
原告 江宜臻
指定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被告BONGPAUISHEN( 黃寶生 )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6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永佳
書記官陳玉芬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15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在監,經合法通知,表示不願意出庭,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因事實詳參本院114年度訴字
第516號刑事判決。
三、請求權基礎: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