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金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林士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20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辛金平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壹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充
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
二、關於沒收部分,扣案之偽造車牌0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