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65號聲請人 張美惠 相對人 張茂桂 關係人 楊靖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楊靖平為相對人張茂桂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因相對人患有極重度多重障礙,無程序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致程序無法進行,爰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兩造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65號受理在案,相對人現難有具體表達及參與程序之能力,有台北市私立祥寶尊榮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函足參,且無法定代理人,致程序無從進行,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即屬有據。經查,關係人楊靖平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大安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工,與兩造間無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等利害衝突情形,且有擔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之意願,亦有卷附公務電話紀錄足憑,依法選任楊靖平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