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6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縈提 (即被繼承人 陳渭寬 之繼承人)
陳韋安 (即被繼承人陳渭寬之繼承人)
陳易鴻 (即被繼承人陳渭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渭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陳渭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