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7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裕倉 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顯隆
一、債務人薛裕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566,431元,及其中新臺幣17,432,055元,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薛裕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薛顯隆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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