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嘉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7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參伍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嘉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72號簽結在案,然被告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59公克,取樣0.00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356公克),為屬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孫嘉宏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5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5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110年2月4日為晚間8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房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該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程序前所為,其毒癮經此執行業已戒斷,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72號簽結在案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呈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359公克,取樣0.003公克鑑
驗用罄,驗餘淨重0.356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見毒偵字卷第15頁)附卷可稽,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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