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98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宇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宇安為00年生,尚未成年,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