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債權人澎湖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捒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捒齊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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