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祿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 亦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富安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本院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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