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瑞鴻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瑞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瑞鴻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0
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119號駁回上訴確定;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56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5月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1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164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70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66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㈠、㈢、㈤所示之罪,經本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4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自102年10月31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6年1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05年11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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