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昆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87,2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23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賀燕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