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告 范雅婷
訴訟代理人 陳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宜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告 范雅婷
訴訟代理人 陳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