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原地訴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原地訴字第1號原告 楊明政 訴訟代理人 羅惠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因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台內法字第113003517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二千元,尚須補繳二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審判長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