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321號債權人昭侒水產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萬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昭侒水產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貴公司董事長已變更為 蔡建安 ,則貴公司仍以蔡萬福為法定代理人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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