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51號
原告 許袖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宗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13,845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