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子若
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法扶律師)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子若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30日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該案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憑(114消債職聲免3卷第277頁),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