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21號原告 王滿珠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遺囑內容係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屬因財產權涉訟,又觀諸系爭遺囑內容,被繼承人 張俊峰 以遺囑處分其名下全部遺產給財團法人八德教會聚會所張玉璘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萬6,570元(詳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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