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4號
原告何姿
被告 何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04,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葉靜瑜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新博愛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187地號土地
1,428.91
26,882元
1875/100000
720,224元
0
100建號建物(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巷0號3樓之2)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184,000元
全部
184,000元
合計
904,2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