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4號

原告何姿

被告 何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04,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葉靜瑜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新博愛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187地號土地

1,428.91

26,882元

1875/100000

720,224元

0

100建號建物(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巷0號3樓之2)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184,000元

全部

184,000元

合計

904,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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