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複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李畹容

李桂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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