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附民上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31號上訴人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憲鴻 被上訴人棠雍圖書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趙立雍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9月19日向原審提出之聲明上訴狀(見本院卷第9頁),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序顯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惟上開瑕疵尚非不可補正,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林秀圓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