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

原告 陳昱超

被告 陳雲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

法官劉達鴻

法官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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