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楊坤賜
上列原告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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