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楊坤賜
上列原告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