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乙○○
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婚字第3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係因非財產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羅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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