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之聲請意旨略以:伊寡母臥病在床無人照料,近來更因視網膜剝離視力減退,伊深感悔悟,不會再犯,請准於執行前將病母安頓好,始可安心入監服刑,爰聲請具保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連續加重竊盜及準強盜案件,其犯罪嫌疑重大,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因認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5年10月18日當庭裁定予以羈押,並於96年1月18日、96年3月18日延長羈押。茲因上項羈押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或限制住居而消滅,且前開聲請理由,核與本件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無涉,為確保本件審理程序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自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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